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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怎么办?

来源: 时间:2006-8-10 17:32:08 阅读次数:

渭南市民主南路的刘先生来信问:
   2004年12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万元,由我在同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开发商付清;开发商的交房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我如期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房款。可到了交房日期(即2005年12月31日)开发商所售房屋仍未竣工。直到前两天,我才了解到开发商所售房屋根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我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起诉前还没有办理许可证的,应认定无效。在本案当中,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至今仍未取得。因此,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你完全可以考虑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你也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供稿:张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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