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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6-8-23 15:26:5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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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三贤路的薛先生来信问:两年前,我将自己经营的一家杂货店转让给朋友陈某进行经营,但我们双方一直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在陈某经营期间,陈某以杂货店的名义赊购了价值5万余元的货物并低价予以出售,随之,携款逃之夭夭。事后,货主们遂向我索要货款。请问:陈某赊购货物所产生的债务,我该承担吗? 答:首先,你和朋友之间的杂货店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当你朋友陈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后,才能确认其经营者的市场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在陈某没有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你的经营权并没有发生注销,你仍然是该杂货店法律上的经营主体。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陈某是以杂货店的名义赊购货物,且如今下落不明,也就只能由你先行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张立祥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