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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来源: 时间:2006-11-1 15:35:09 阅读次数: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临渭区(含高新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执行二类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另据了解,《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使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举报电话:21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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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1]

供稿:记者 王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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