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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标准实施前须公示7天

来源: 时间:2006-11-27 11:07:34 阅读次数:

    本报讯  近日,市物价局转发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进行了新的规定,今后,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前,将由物价局先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无异议后履行备案手续,之后方可收费。市物价局要求各县(市、区)物价局认真执行省上的《通知》,在全市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公示制度,小区收费必须获得业主同意。   
    为了充分尊重物业收费协商确定原则,省物价局近日作出新规定: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是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收费等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结合小区实际,充分进行协商确定的收费具体标准。该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备案时,应由省物价局先在物业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如无异议后再履行备案手续。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小区,由省物价局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召开物业服务收费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组织召开座谈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推选业主代表。由省物价局在小区张贴征集座谈会业主代表的公告,同时张贴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公告时间为7天。业主代表可由业主按照小区住户10%的比例推选,也可以采取自愿报名的办法。届时由省物价局根据业主推选及报名情况,拟定座谈会代表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7天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如无异议,即定为座谈会正式代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确定后,由省物价局确定座谈会召开时间,提前7天在小区公告。会议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成本测算、服务内容等情况;物价局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业主代表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收费方案发表赞同或反对意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即为通过。如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改或提出服务改进措施,与业主再行协商一致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收费方案可以提出质询和修改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对质询要认真进行解答。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备案后,统一在陕西价格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市物价局指出:今后凡未在物价局备案的物业小区,按照新的备案办法执行。凡已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购房合同的物业小区,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格到市物价局备案。

供稿:本报记者 王长江 通讯员 权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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