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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7-3-8 10:36: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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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委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陕编办发(2004)68号文件批复、渭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渭编发(2005)5号文件批准,撤销市、县(市、区)两级原有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渭南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法人机构。 二、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纳入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并办理相应的缴存登记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凡违法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外的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法律保护,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建或以前自行归集、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务于2007年4月30日之前到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在其设立在各县、市、区的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和资金划转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未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公告精神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资金划转手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补贴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列支,企业补贴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不予免税,更不允许自行退付或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管理部,作为市上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具体承办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申请的受理等业务。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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